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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苏某某等三人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898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 被执行人苏某某,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苏某某,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898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

被执行人苏某某,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苏某某,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诉被执行人苏某某等三人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金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某某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苏某某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福拴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太善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