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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安某某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1014号 申请人卢某某,男,1948年5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某某,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安阳市某某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卢某某诉被执行人安某某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阳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1014号

申请人卢某某,男,1948年5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某某,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安阳市某某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卢某某诉被执行人安某某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柏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卢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某某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福拴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太善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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