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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胡某某合同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安执字第00001号 申请人吴某某,男,195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吴某某诉被执行人胡某某合同赔偿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商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安执字第00001号

申请人吴某某,男,195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吴某某诉被执行人胡某某合同赔偿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商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吴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胡某某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福拴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太善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