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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963号 申请人李某,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申请人李某诉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963号

申请人李某,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申请人李某诉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李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福拴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太善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