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006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同1950年12月7日,汉族。 申请人王某某,女,195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邢某某,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李某某等二人诉被执行人邢某某侵权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邢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李某某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邢某某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福拴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太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