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664号 申请人袁某某,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 陕西某某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袁某某诉被执行人陈某某、陕西某某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1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袁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福拴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太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