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718号 申请人安阳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魏某某,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安阳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0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安阳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魏某某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福拴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太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