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安执字第103号 申请执行人常某,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常某诉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5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水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刘某在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