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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安执字第103号 申请执行人常某,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常某诉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5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水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安执字第103号
申请执行人常某,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常某诉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5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水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刘某在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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