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328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 徐某诉李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27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水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李某在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