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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某与耿某返还原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640号 申请执行人晋某,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耿某,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晋某诉耿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5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1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640号
申请执行人晋某,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耿某,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晋某诉耿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5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1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耿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耿某在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绍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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