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123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5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某卫生院。 李某诉某卫生院医疗事故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5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某卫生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某卫生院在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