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304号 申请执行人某信用社。 被执行人某土产公司。 某信用社诉某土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30日审结,该案(2008)安民二重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某土产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某土产公司在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