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167号 申请执行人某邮储银行。 被执行人杨某,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 某邮储银行诉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7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金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杨某在银行存款43200元至安阳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侯绍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