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王某诉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11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陈某在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