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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与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安执字第60号 申请执行人管某,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管某诉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6年5月18日审结,该案(2006)安民水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安执字第60号
申请执行人管某,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管某诉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6年5月18日审结,该案(2006)安民水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李某在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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