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715号 申请执行人许某,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许某诉张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31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张某在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