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104号 申请执行人郜某,男,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郜某甲,女,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 郜某诉郜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3日审结,该案(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郜某甲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郜某甲在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