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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冯某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冯某,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 马某诉冯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5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水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冯某,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
马某诉冯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5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水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冯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冯某在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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