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安执字第62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 高某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12月25日审结,该案(2007)安民水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李某在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