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515号 申请执行人付某,女,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葛某,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 付某诉葛某拖欠运费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4日审结,该案(2009)安民商二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葛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葛某在某银行的存款壹万元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龚向东 二〇一二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杨秀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