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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与葛某拖欠运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515号 申请执行人付某,女,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葛某,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 付某诉葛某拖欠运费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4日审结,该案(2009)安民商二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515号
申请执行人付某,女,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葛某,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
付某诉葛某拖欠运费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4日审结,该案(2009)安民商二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葛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葛某在某银行的存款壹万元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龚向东
二〇一二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杨秀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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