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284-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某建筑安装公司。 被执行人张某,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安阳市某建筑安装公司诉张某建设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0日审结,该案(2009)安民商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张某在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秀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