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201-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李某诉陈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10日审结,该案(2009)安民水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陈某在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秀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