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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陈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201-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李某诉陈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10日审结,该案(2009)安民水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201-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李某诉陈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10日审结,该案(2009)安民水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陈某在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秀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