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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某与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992-1号 申请执行人连某,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连某诉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17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吕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992-1号
申请执行人连某,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连某诉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17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吕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某开户账户:62299111920183xxxx。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秀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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