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478冻1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某铁粉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阳县某乡某村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5XXXXXXX-8. 刘某诉安阳某铁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5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安阳某铁粉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阳东鑫铁粉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XXXXXXXXXXXXXXX0.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