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038号 申请执行人许某,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苏某,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某,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许某、苏某与被执行人郭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某、苏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正在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3)安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