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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苏某与郭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038号 申请执行人许某,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苏某,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某,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许某、苏某与被执行人郭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038号

申请执行人许某,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苏某,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某,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许某、苏某与被执行人郭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某、苏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正在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3)安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孟继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