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安执二字第85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3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男,1953年4月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6日作出(2004)安民商二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于2005年3月22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执行人刘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04)安民商二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