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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某砖厂与郭某某某砖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2)安执一字第36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某砖厂。 法定代表人祝某,任厂长 被执行人郭某,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某砖厂与被执行人郭某买卖砖欠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5日作出(20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2)安执一字第36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某砖厂。
法定代表人祝某,任厂长
被执行人郭某,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某砖厂与被执行人郭某买卖砖欠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5日作出(2002)安经二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阳市某砖厂于200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执行人郭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02)安经二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张文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三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  孟继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