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安执字第365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袁某,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9)安民水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09)安民水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