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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甲、武乙、武丙、武丁与沈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283号 申请执行人武甲,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武乙,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武丙,男,194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武丁,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283号
申请执行人武甲,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武乙,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武丙,男,194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武丁,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申某,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宋某,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武甲、武乙、武丙、武丁与被执行人申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安柏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甲、武乙、武丙、武丁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申某、宋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2)安柏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继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