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283号 申请执行人武甲,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武乙,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武丙,男,194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武丁,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申某,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宋某,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武甲、武乙、武丙、武丁与被执行人申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安柏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甲、武乙、武丙、武丁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申某、宋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2)安柏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