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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王某甲排除妨碍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806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5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甲,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甲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安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806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5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甲,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甲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0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执行人王某甲部分履行后便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4)安民初字第011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继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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