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139号 申请执行人田甲,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田乙,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田丙,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魏某,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田甲、田乙、田丙与被执行人魏某、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安白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甲、田乙、田丙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某、张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2)安白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