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259号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56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董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4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刘某某、张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张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阳县曲沟支行存款3500元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