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415号 申请执行人许某,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男,28岁,汉族,住林州市橫水镇某村。 被执行人戚某,男,51岁,汉族,住安阳县某乡某村某石料厂。 被执行人田某,男,1959年农历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某乡某村。 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戚某、田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安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某于2012年6月26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戚某、田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2)安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