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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杨某、戚某、田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415号 申请执行人许某,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男,28岁,汉族,住林州市橫水镇某村。 被执行人戚某,男,51岁,汉族,住安阳县某乡某村某石料厂。 被执行人田某,男,1959年农历7月1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415号
申请执行人许某,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男,28岁,汉族,住林州市橫水镇某村。
被执行人戚某,男,51岁,汉族,住安阳县某乡某村某石料厂。
被执行人田某,男,1959年农历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某乡某村。
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戚某、田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安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某于2012年6月26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戚某、田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2)安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继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