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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835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郭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31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柏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835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郭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31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柏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某某在村委会土地补偿款200元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秀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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