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835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郭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31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柏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某某在村委会土地补偿款200元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