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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汤某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3)安执一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汤某,男,194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吕某,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汤某与被执行人吕某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9日作出(2002)安民督字第21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3)安执一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汤某,男,194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吕某,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汤某与被执行人吕某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9日作出(2002)安民督字第2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汤某于2002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02)安民督字第21号支付令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继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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