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3)安执一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汤某,男,194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吕某,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汤某与被执行人吕某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9日作出(2002)安民督字第2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汤某于2002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02)安民督字第21号支付令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