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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与河南省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安阳采购供应站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3)安中执字142-7号 申请执行人赵红,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县西街21号。 被执行人河南省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安阳采购供应站,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唐子巷73号。 法定代表人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3)安中执字142-7号

申请执行人赵红,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县西街21号。

被执行人河南省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安阳采购供应站,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唐子巷73号。

法定代表人邢振英,职务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6月26日以(2003)安中执字142-5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河南省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安阳采购供应站在本市文峰区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补偿给被执行人河南省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安阳采购供应站拆迁房补偿款1569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扣留被执行人拆迁房补偿款156900元,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安阳采购供应站在本市文峰区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补偿给被执行人河南省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安阳采购供应站拆迁房补偿款156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马登峰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洪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