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中执字第105-1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市财政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姬广远,职务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滑县诚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道口镇卫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现超,职务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滑县恒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道口镇。 法定代表人陈胜伟,职务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杨现超,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现伟,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现利,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豫安公证处2012年4月17日作出的(2012)安豫证经字第1805号公证书,于2012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滑县诚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滑县恒源煤业有限公司、杨现超、杨现伟、杨现利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滑县诚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000000股。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以(2012)安中执字第105-5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股权予以冻结。现冻结期限到期,申请执行人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上述股权续冻结。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滑县诚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5000000股。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扣押的股权; 二、冻结期限为两年。 申请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扣押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马登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石洪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