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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滑县诚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滑县恒源煤业有限公司、杨现超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中执字第105-1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广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滑县诚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现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滑县恒源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中执字第105-1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广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滑县诚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现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滑县恒源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胜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杨现超,男,1967年3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现伟,男,1973年8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现利,男,1977年8月1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豫安公证处2012年4月17日作出的(2012)安豫证经字第1805号公证书,于2012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滑县诚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滑县恒源煤业有限公司、杨现超、杨现伟、杨现利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滑县诚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000000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滑县诚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股份5000000股。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冻结的股权。

二、冻结期限为两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马登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石洪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