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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信用社与张志宏、李新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三民三终字第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义马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义马信用社)。 法定代理人:马刚成,该社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宏,男,现年43岁。 原审被告:李新学,男,现年49岁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三民三终字第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义马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义马信用社)。

法定代理人:马刚成,该社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宏,男,现年43岁。

原审被告:李新学,男,现年49岁。

上诉人义马信用社因与被上诉人张志宏原审被告李新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0)义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因贷款人原审被告李新学涉嫌诈骗罪,已经义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而该处理结果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的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永建

审判员  杨凯民

审判员  陈 巍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牛晓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