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359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商国欣,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2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国欣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东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国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年底,被告人商国欣在方城县城关镇文化路建设银行银行对面一家三楼租房,召集多人参与赌博,赢家按10%给商国欣提取头钱,时间一个月左右。 2013年12月20日商国欣转移到方城县城关镇凤瑞路东延“秀水江南”东南角刘丹家,组织参赌人员赌博,商国欣收取10%的头钱。2013年12月21日15时30分商国欣召集人参与赌博过程中,被方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底,被告人商国欣在方城县城关镇文化路建设银行银行对面一家三楼租房,召集多人参与赌博,赢家按10%给商国欣提取头钱,时间一个月左右。 2013年12月20日商国欣转移到方城县城关镇凤瑞路东延“秀水江南”东南角刘丹家,组织参赌人员赌博,商国欣收取10%的头钱。2013年12月21日15时30分商国欣召集人参与赌博过程中,被方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孙某某、刘某、张某某、陈某某、田某某、余某某、蒿某某、马某某、周某某、卫某某、李某、沙某、高某某、王某某证言、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某某银行对面赌博场所方位图及照片。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国欣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商国欣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杰远 审判员 孟 洋 审判员 文大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司 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