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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卢广林犯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284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广林,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2014年3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广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284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广林,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2014年3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广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东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广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卢广林酒后驾驶豫RKB077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方城县城关镇人民路与凤瑞路交叉口处时,与由北向南左转弯宋丽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宋丽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卢广林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7.01mg/100ml。经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卢广林、宋丽均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卢广林赔偿宋丽1200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卢广林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卢广林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宋丽陈述、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处警登记表、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方城县中医院诊断证明、单国兴、翟向阳署名的到案经过、协议书、收条、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广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广林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被告人卢广林认罪、悔罪,并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且已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广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文大强
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司 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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