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方独民初字第217号 原告马驰。 委托代理人陈天龙,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胜娟。 原告马驰诉被告尹胜娟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麻俊鹏、史永均、人民陪审员李晓锋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天龙,被告尹胜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驰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0月3日在方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3月12日生育儿子取名马文正。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相识时间很短即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无法沟通,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生下儿子几个月后,即独自外出打工,从不与原告联系,也从不过问儿子生活,不尽做母亲的责任和义务。2012年秋,被告及其家人把原告骗到方城,对原告进行殴打。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马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页; 结婚证复印件1页; 户口簿复印件4页。 被告尹胜娟辩称,原、被告有感情基础,婚后生活幸福。原、被告之间达不到离婚条件。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确定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0月3日在方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3月12日生育儿子取名马文正。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曾因为家庭琐事生气。原告马驰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起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马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已生育有子女,夫妻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但未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马驰与被告尹胜娟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麻俊鹏 审 判 员 史永均 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剑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