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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重初字第00009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被告人王x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4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0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3年9月1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重初字第00009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被告人王x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4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0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3年9月1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贵法,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泌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xx不服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驻刑二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4)泌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赵贵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以来,王xx在泌阳县务工期间,以在泌阳县开发建筑工程项目为名,多次骗取他人钱财。1、2011年11月份,王xx谎称其在泌阳县武装部东边的工地上承包的有工程,欺骗李xx与其合伙包工,以交质量保证金为名,骗取李xx现金2万元。2、2011年,王xx谎称在泌阳县花园乡大熊庄有块地是泌阳县某一领导的,没法出面开发,便委托自己开发,以同吴xx、魏xx合伙承包该工程为名,骗取吴xx现金5万元钱。
就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称,我不认罪,对第一起,我是从李xx那里借了一万元,并且也把一万元钱还给他了,不存在诈骗的事实;对第二起,吴xx和魏xx交给我5万元工程保证金之后,工程没干成,我又把钱退给他们了。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王xx犯诈骗罪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其指控不能成立。一、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所谓的“质量保证金2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前后矛盾。1、被害人李xx关于该2万元的事情前后陈述自相矛盾;2、李xx的陈述与王xx的供述不一致,相互矛盾。二、第二起指控骗取吴xx5万元不成立。1、王xx多次供述就没有与吴xx合伙干过工程,2013年8月31日询问笔录中只提到2万元保证金,后又退还。2、吴xx于2013年8月29日第一次陈述就没有提及5万元的事情,而在同年8月30日第二次陈述中明显受到诱导,强调5万元质量保证金的事,但这5万元是吴xx自己陈述王xx分两次退给了他。三、本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程序。1、本案是李xx本人控诉的,其控告的是王xx骗其5万元,而公诉机关却指控2万元所谓的质量保证金,与被害人控诉不关联。2、吴xx一直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又是怎么查这笔5万元款的呢?而且这5万元分两次全还完了。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王xx犯诈骗罪不成立,其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所以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而不是刑事诈骗。因为第一起借款和所谓的第二起质保金5万元已归还,所以本案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xx在泌阳县工业园区干“包清工”工程,2011年10月份,王xx以要到南阳买工地上用的“步步紧”为由,向李xx借款2万元。随后归还李xx19000元。2、2011年8月份,被告人王xx跟着魏xx当技术员时,王xx给魏xx说,大熊庄有一片地,泌阳县一个公务员准备盖房子,问魏xx和吴xx愿不愿意包建房工程,魏xx和吴xx商量后表示愿意干。随后被告人王xx与魏xx、吴xx商量,后魏xx、吴xx先后给被告人王xx交五万元保证金,五万元保证金交纳后,由于该项工程一直没有开工,魏xx、吴xx向被告人王xx追要该五万元保证金,2011年9月份,王xx将该五万元保证金分两次退还给魏xx和吴xx。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的证据:
(一)书证
1、王xx收到李xx工业园区工地合作资金现金5万元的收条。
2、驻马店鼎鑫职业与河南四建有限公司的合同,证实御景湾房产开发的承建情况,王xx并非该项目的包工人。
3、接处警登记表和立案登记表。
4、到案经过。
5、李xx的控诉状。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史xx2013年8月20日证言:2011年10月份,王xx给我说在武装部东边的“御景湾”工地的西北角那儿有他们公司的一片地,准备在那儿开发建房子,他从公司里包出来一栋楼,他说他的资金不够。当时他还领着我去那一片看。他骑着电动车带着我到县武装部东边,当时那地方已经用砖圈了一个大院子,院子的东南角“御景湾”售楼部的房子已经盖好。他带着我到院子北墙西边一点,说“这个地方以后盖高楼,中间加一栋低楼,低楼是我承包的”。我们看过后去李xx那儿洗脚。洗脚的时候王xx让李xx加入一份。后来在11月初的时候,一天上午我和李xx一起到王xx租房子处给王xx先送过去了五万元钱。王xx还拿出一份合同,具体内容我也记不清了。我们看过合同后就更相信了,就把那五万元钱给他了。他给李xx写了一张收条。后来李xx一直催王xx,工地什么时候开工,他就一直拖,李xx找不到王xx就给我联系。他一直说快了,可是一直没有信。后来人家“御景湾”的房子盖起来了,我们就怀疑他是骗人的。就一直催他要钱,他就一直躲我们。开始还接我们电话,后来就不接了。王xx收李xx的五万元钱说是和李xx合伙,这钱先用来买东西的。
2、证人史xx2013年8月30日证言:2011年夏天的时候,王xx在我书社看书时给我说:他在工业区包清工,让我去那儿给他干活,一月给我两千元,我就去了,一直干到2012年春天。李xx是做工地上建筑用的垫块生意的,他也往王xx的工地上送垫块。他们开始也就认识。后来王xx因为工地上需要的钱多,王xx没有钱了。后来我听王xx打电话给李xx借钱,李xx说不借但是要他合伙干工业区的活可以。有一天,我在王xx租房处,王xx给李xx打电话让他送钱,李xx给王xx送过去五万元钱。当时在王xx的租房处,我和王xx在一起,王xx叫李xx去他的住处,因为王xx说他签订的武装部东边工地的合同在他的住处放着,我们三人一起到王xx的住处后,王xx拿出来一份合同,就几张纸,还有封皮,当时李xx自己看了看,王xx就把合同收了起来,当时王xx还给我们说他自己是公司的人,没办法在合同上签字。
2011年10月份的时候王xx在我那儿借书时,他给我说:“走,去北边看看工地去。快开工了。”他就骑着车带着我去了现在“御景湾”的那个地方,当时他带我去县武装部东边那儿。那儿的地方已经用砖圈了一个大院子。他带着我到院子的北墙西边一点,在那儿有一个门。他给我说“这个地方以后盖高楼,中间加一栋低楼,低楼是我承包着的。”我在工业园区干活时,王xx给我说李xx给他投入了两万元钱搞武装部东边的那个工地。武装部东边的工地上活没有干。李xx给我说找王xx要钱,活没干成,钱得要回来。后来听李xx说王xx只还了他一万多元钱。我不知道李xx给王xx的那两万元钱写的有没有条,我只是听他们两个说有这两万元钱的事。李xx给了王xx五万元是事实,但是那五万元钱是合伙工业区的工程钱。王xx说和李xx合伙承包武装部的工程时,我听王xx说李xx给他了两万元钱。
3、证人杨xx2013年8月25日证言:因为我家在香菇市场院内住,李xx在香菇市场西大门那儿住,我们两家是亲戚,2011年下半年的时候,李xx和他的一个邻居叫小生的,还有王xx,他们三个在一起商量合伙承包北环路武装部东边的一个工程,王xx说在那个工程中,他从人家大包工头那儿接了一个六层楼的活,他让李xx给他对钱,有一次,我还看到王xx还拿出一份合同说是已经给人家签好合同了,后来我听李xx说他给了王xx七万元钱,后来李xx看到武装部东边那块地已经开工感觉不对劲,就向王xx要钱,经多次追要,只还了李xx一万九千元,别的钱李xx一直找王xx要,王xx一直躲着也没有还钱。
4、证人焦xx于2013年8月25日、8月29日证言:我承包工业园的工程后,我让王xx在我工地上做包清工的工作,“清工”就是负责把工程的主体框架建好,另外把挡土墙砌好,他们的活就算完成了。王xx承包的是一标段,两栋楼的总面积是18000平米,我当时给王xx说每平方米是一百二十四元,刚开始没有签协议,后来2012年我才和他补签的。我听说他和一个叫武xx的合伙,别的没听说有合伙人。
王xx承包的标段是18500平方,每平方124元,总共2294000元,基本上都给他结算清了,我给他们算的钱他们写的都有领条,还剩下3万多我没有给王xx和武xx,是因为他们还有超过5万的活没有给我干完,我就扣下了3万多元。
5、证人武xx2013年8月26日证言:我和王xx在焦xx的工地上合伙做包清工的活,在施工过程中,王xx拿钱买的“步步紧”、穿丝等工具。李xx是给焦xx工地上卖水泥垫块和步步紧的,我听李xx说王xx要盖“御景湾”的房子,拿李xx了5万元钱。
具体哪一年我记不清楚,王xx曾带我到“御景湾”的工地上看,说前面六层楼包工包料都是他的,他说要合伙,让我先拿10万元,后来王xx拿了一卷图纸,我打开一看是驻马店一个工地上的图纸,我感觉不对,后来就没有给他合作。
6、证人刘xx2013年8月29证言:后来有一个往工地上送水泥垫块、穿丝等物品的男子,也来工地上问王xx要钱,具体什么钱我不知道,那个男子在香菇市场有一个门市。听王xx说他交往的人很多,我还见过他拿的有其它工地上的图纸,具体也不知道是哪个工地上的。还说其它工地上的工程他能接下来。
7、证人罗xx2013年8月20日证言:我是御景湾小区经理,御景湾小区地是2010年招商拍卖时购置的,御景湾小区承建是公开招标时河南省四建公司中标承建的,期间个人没有来承包工程,我不认识王xx,我公司没有这个人。
8、证人李xx2013年8月20日证言:我是河南省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第二分公司工作,我是泌阳县御景湾工程项目部副经理,我公司承建御景湾工程没有转包给其它公司和个人情况,我公司没有叫王xx的人。
(三)被害人李xx陈述:
2013年8月20日第一次陈述:2011年11月份的时候,王xx给我说:泌阳县城北环挨着武装部东边的一片空地是他们公司搞的项目,他是他们公司的会计,没法出头签合同,他让我出面去搞这个项目。他给我说让我先拿出来五万元钱,这只是前期的给公司的押金。后期的工程款再对钱。就在2011年11月份一天上午的时候,在泌阳县城李楼村王xx租住的房子内给了王xx5万元钱,他给我写了一个收条。内容是:“今收到李xx工业园区工地合作资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后来王xx又向我借了2万元钱,王xx还说要让我到驻马店签合同,我开始以为是真的,就等着签合同。在这当中,我不断的给他打电话询问此事,并且他经常去史xx的书店,我遇见他就问,他一直说快了。结果等到去年泌阳县城北武装部东边的一片空地已经有人开发施工,房子都盖起来了,也没有让我去签合同,我怀疑王xx是骗我的,我就问王xx要钱,后来我追的紧,王xx把借我的2万元钱还了19000元。
2013年8月26日第二次陈述:有一点我上次给你们说的时候,说错了。王xx当时在焦xx的工地上干清工活,他给我介绍往焦xx的建筑工地上送水泥垫块。后来有一天王xx给我打电话说,他去南阳买工地上用的“步步紧”问我借2万元钱,第二天上午,王xx到我家,我给他的这两万元钱。停了一段时间后,王xx说给我合伙做武装部东边建筑生意哩,在2011年11月2日快中午时,王xx给我打电话让我带着钱到他的住处,并让我看看合同。我就拿着钱去了王xx的住处。当时王xx和史xx都在王xx租住的房子内,我就把钱当着史xx的面给了王xx,王xx给我说的是盖武装部东边那块地里搞建筑工程的保证金。
2013年8月31日第三次陈述:2011年7月份的时候,我在史xx的读书社认识了王xx。王xx给我说武装部东边有一块地是小高层,说这事时小生也知道。后来王xx还拿出来一份签好的合同说合同是我和武xx已经签好了,质量保证金是十五万元也交过了。王xx兑了十三元,武xx兑了两万元钱。王xx说他是公司会计,怕公司的人说闲话。你想干了,兑两万元钱我就不让武清芳干了,这件事咱俩干,别让武xx知道了。看武装部东边那块儿地时叫我去,我有事没去。过了几天武装部东边的那地说成了,在2011年10月中旬的时候王xx到我家里面拿走了两万元钱。2011年11月份,王xx找我借钱,王xx给我说,你要不愿意借给我了,咱两个合伙干焦xx的活也中,钱也用不多长时间,快了年前本就出来,慢了过了年。当时说了,我也没给他钱,又隔了几天,王xx在他租房处给我打电话,我就拿着5万元钱去了,当时史xx也在王xx的租房处屋里,我把钱给王xx,王xx数了数,给我写了一个收条,内容是今收到李xx工业园工地合作资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到年底的时候,我看王xx借的五万元钱不中,我就开始问他要,在年前的时候王xx和史xx一起到我家,王xx还了我10000元钱。到2012年4、5月份的时候,王xx可能把工地上以前用的步步紧、穿丝等东西卖了,又给我了9000元钱,配上次的10000元总的算还我了19000元,我给他算是2万元钱。我在泌阳县武装部东边工地那里给王xx的保证金是两万元钱,这两万元钱没写凭证。我们两个在焦xx工业园区王xx和我合伙“包清工”干活时,我给他的5万元钱王xx给我写的有凭证。王xx还我的19000元钱是我们两个在焦xx工地上,王xx借我50000元钱,算俺俩合伙干“包清工”的50000元钱里面的钱。不是泌阳县武装部东边盖房子的质量保证金的钱。
(四)被告人供述
2013年8月23日、24日、29、31日供述基本一致,内容如下:2011年9月份我在泌阳县工业园和焦xx签了一号办公楼和三号仓库的活,我包的清工,到10月份焦xx让我买工地上用的工具,李xx说要入伙,我不同意,后来我实在找不到钱,才同意他入伙,当时李xx和小生一起到我住处给我5万元,算是入伙了,后来到阴历11月份我包的工地塔吊出事,砸死人,到2012年4月份主体工程结束,我问焦xx要工资,他一直没有给我,我也就没有把那5万元给李xx,所有的活一共二百六十九万元工钱,但是到粉墙时候焦xx不让我干了,他只给我二百一十四万元,这些钱我都给工人了,因为余下钱没有给我,我也没有给李xx分钱,李xx本金5万元到现在也没给他。李xx5万元是用于他和我合伙在工业园清包工活了,他给我钱时,有我和李xx及史xx在场,我当时给李xx说赚钱了平半分,赔钱了平摊,后李xx向我要钱,我钱要过来在给他,后来他打电话骂我,我就不接他电话,躲着不见他了。
除了借李xx5万元,我还向他借1万元,后来我和史xx一起把那1万元还给他了,2011年10月份或者11月份我和史xx到北环路武装部东边看过工地,当时史xx说他三姐准备在哪里买房子,我说咱看看有工程部,有了咱包一些,我骑着电动车带着史xx去的。
二、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的证据:
(一)书证:
1、魏xx提供的施工图纸。
2、泌阳县国土资源局人事股证明,证实国土资源局姓秦的男子只有秦x一人。
3、泌阳县人民政府规划办公室绘制的图纸一张。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xx2013年9月6日证言:在大熊庄桥北边有一百多米,路东几十米处,我家有块地,那块地一直种的庄稼,后来开始修北二环路,我才开始不种,那块地没有盖房子,没有转让过,也没有卖过。
2、证人岳xx2013年9日依法证言:我家的地与王xx家的相邻,我那块地没有转让或出卖过,也没有人找我建房子。
3、证人秦x2013年9月7日证言:我在泌阳县土地局上班,我们单位就我姓秦,我在泌阳县一直没有买房子,也没有买过房产,也没有为别人建房或找过建筑工队。
(三)被害人陈述
1、吴xx2013年8月29日第一次陈述了2011年王xx在工业园区焦xx承包的工地上包清工时,为吴xx介绍了该工地上两栋楼的钢筋工活的情况,没有说王xx诈骗其钱财的事儿。
2、吴xx2013年8月30日陈述:2011年我在盘古新城后面刘杰的工地上给李俊当技术员的时候,王xx也在那当技术员,我们认识的。认识后,王xx通过魏强(魏xx)找到我,说大熊庄有块地,是一个领导开发的,领导不出面,是六层楼,800多平方米,大包一平米600多元,问我和魏强干不。到2011年7月底,王xx领着我和魏强一起到县武装部后面的那个大熊庄去看地,位置是在武装部东边杨家集路口过桥再往北100多米后往东拐的那个地方一块空地。地方比较隐蔽,盖房子比较容易,魏强和我就相信他了。在那段时间里,王xx给我和魏强说他在泌阳县承包有一个工程,就是新花园乡政府东边那块空地,将来建小区,有他的工程,当时我想王xx能接触到高层的人,有能力,隔了四、五天,我和魏强拟了一个建房合同,甲方是王xx,提供地皮、图纸、建房手续、水、点、路,负责四邻纠纷的调解。乙方是我和魏强,负责建房,包工包料。当时魏强考虑稳妥起见,就给王xx提出来,地基出来后,得先给我们30万元钱工程款。王xx也同意。但是,王xx说:“基础工程出来后先给你们30万元也可以,但是你们得先交5万元钱的质保金。”,我和魏强也同意了,不过这5万元钱当时没有给他。合同签订后,准备在当年8月12号开始动工,工期是七个月。合同打印好后,王xx把合同带走了,说还得找上海那个建筑公司盖章。隔了一段时间,王xx把合同给我一份。合同上加盖了一个章,章上没有条码,上面的字我记不清楚了。我印象是上海的一个建筑公司,上互联网还能查到。我和魏强提出给上海建筑公司的人见见面。隔了几天,王xx我们一起去驻马店,在一个茶馆里见了一个男子,说是上海那个建筑公司区域性负责人,但工程上的事没咋说,我们也没在意。从驻马店回来后,我们给王xx了5万元,然后我和魏强就准备开工。但后来王xx一直拖时间,说手续没有办好,我和魏强感觉不对,就托城建局的人打听了一下,人家城建局的人说那块地是条路,根本不允许建房,我们才确定上当了。2011年9月份的时候,我们一直催着问他要钱,他才陆续把钱给我们。
3、魏xx2013年8月30日陈述:2011年收麦的时候我在盘古新城承包工程,当时王xx和吴xx都在我那儿当技术员。王xx是经过开发商介绍过来的。当时我包的是7号和8号楼。王xx在我那儿干了有两个月的活,因为我想让开发商给王xx开工资,开发商让我给王xx开工资。我们谁也不想给他发工资,他就离开我那儿,到9号楼当技术员。王xx到9号楼上班后,就给我说:“大熊庄有一片地,是咱泌阳县的当官的弄的,人家没法出面,全权委托我管理。所有手续都有,开工时候城建局来放线。大包给你,850元一平方,你看你们整不?”我说:“整。但是我这会儿整部成,得拉着吴xx一起整。”吴xx也同意做这个事。王xx就带着我们去看工地,当时是我开着车带着吴xx一起去的。当时是在大熊庄进城的桥北边有一百五十米左右路东的一个道进去,进去有四、五十米,王xx指的那块地里面种的是花生。看过地后,王xx说:“你们交5万元的保证金,得保证你们能把工程干下来。等到工程起到第三层时再退还。”我们回去后,王xx就让我们交保证金,我们一共交了五万元。交了保证金后,隔了三天我和吴xx就提出来说是要见见房东,他说:“房东是当官的,人家不出面,你们要是不放心,我就找个建筑公司,把保证金放到人家那儿。”王xx就把合同打出来了,甲方是王xx所说的那家建筑公司,乙方就是我和吴xx。王xx说这家公司的总部是在上海,分部在驻马店设的有。我们拿着合同后不放心,又提出来到驻马店见见那家公司。我们到驻马店后,王xx直接把我们领到一家茶楼里面。过了一会儿,王xx领着一个四、五十岁的男的过去了,说是上海一家公司在驻马店的总负责人。我们把合同拿出来让那个人看,那个人说:“你们怎么怀疑这个事,我们公司一年有多少活,你们愿意干就干,不干就算了。”我们回到泌阳后催王xx开工,可一直没开工。我们感觉可能受骗了,就找他要钱,他给我们说:“钱在公司里,退钱也没恁快。”王xx说:“你也别害怕我了,你要不放心,我就把工业园的钢筋活单项包给你。”因为王xx和吴xx在一起干活,我们心里也就踏实些。后来有一个多月的时间,王xx就把这五万元钱还完了。
当时我们看过工地后,王xx给我们说赶快把图绘出来让人家房东看,我和吴xx根据他提供的数据找了一个工程师绘出来一套图,当时绘图的钱是王xx出的,出了两份,王xx一份,我有一份。
问:你们签订合同时为什么不和王xx签,而甲方是上海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答:因为我们不相信王xx,我们怕把钱给他后,他把钱拿走了。
问:王xx找的那家和你们签合同的上海公司的名称叫什么?答:时间长了,我也记不清了。我们拿到那份合同后,也上网查了一下确实有这家公司,我们就相信了。
(四)被告人供述:
2013年8月31日供述:
问:你和吴xx干过工程吗?答:没有。问:大熊庄那块儿地是怎么回事?大熊庄那个工地是2011年的时候,泌阳县城一个姓秦的说大熊庄有一个工地,他准备盖房子,让我找一班人包他的房子,他领着我去看了看房场,是在过大熊庄南边的桥往北走一百多米,路东有一个道进去后有二、三十米的一片空地。当时我正在跟着吴xx当技术员,我给他说起这事后,他说他想干,我就领着他去看了工地。后来我和吴xx商量动工的时候,找不到那个姓秦的,这个工程我们也没有干成。这个工地我只是介绍的,吴xx和魏强他们合伙干这个工程。
我们签的有合同,但找不到了,那个姓秦的说在土地局上班,我们每次见面都是先给他打电话,他在土地局门口等我,我们就在土地局门口见面。签订合同后,姓秦的向吴xx和魏强要保证金,吴xx给我了两万元钱,我交给姓秦的了,后来工地一直不开工,我就又把这两万元钱要过来还给吴xx了。问:吴xx和魏强见过那个姓秦的吗?答:没有见过。问:你和吴xx、魏xx他们一起去过驻马店吗?答:总共就去过一次,因为我女朋友在泌阳县开了一家化妆品店,我用魏强的昌河车,我们三个人一起去驻马店拉过一次进的化妆品。
(五)辨认笔录:1、王xx辨认其所述的“姓秦”的照片的笔录;2、王xx辨认曾带领吴xx、魏xx一块去花园乡大熊庄看过的那块地的笔录及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诈骗李xx两万元的事实不成立,被告人与李xx之间是在建筑工地干包清工时在经济往来中产生的民事经济纠纷。所产生纠纷的原因不存在虚构的事实,该笔债务不构成诈骗。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被告人虚构与土地局一姓秦的合作开发大熊庄房产的虚假事实,向魏xx和吴xx收取5万元质保金。由于案发前,被告人分两次将该5万元退还给二被害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1年4月23日《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禹晓晴
审 判 员  杨建林
人民陪审员  余自然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艳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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