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立民终字第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商务内环29号新蒲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李瑞法,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家礼,男,汉族,1971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原审被告孝感市楚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裁定书上写为湖北省孝感楚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向勇侠,男,汉族,成年,孝感市楚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上诉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家礼、原审被告孝感市楚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裁定书上写为湖北省孝感楚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勇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赵家礼虽不是合同直接当事人,但属于孝感市楚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雇员,既然孝感市楚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受合同约束,其雇员也应受到合同条款的约定,本案应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是被上诉人赵家礼在信阳市羊山新区被告承建的恒大名都工地升降机下面干活,被楼上坠落物砸伤,造成颈部5、6、7棘突并椎板骨折等损伤而引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侵权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信阳市平桥区,原告赵家礼选择向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有法律依据。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应祥 审判员 朱长华 审判员 黄共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邱中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