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北京博朗宝石油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州华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立民终字第7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博朗宝石油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凤翔东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德州华盛管道工程有限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立民终字第7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博朗宝石油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凤翔东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德州华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新城建设管理办事处嘉诚尚东小区。
法定代表人:夏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亮,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天津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
法定代表人:李建青,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博朗宝石油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州华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天津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8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供合同原件是事实,但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合同原件,且没有经上诉人质证,因此,应按上诉人提供的合同约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到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在一审中,德州华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当事人双方于2008年6月8日签订的《定向钻穿越施工承包合同》原件。该合同第六条约定,违约责任与仲裁:依据通用条款执行。该合同第一条第2项约定,工程地点:河南省罗山县、潢川县。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鉴于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故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建设工程的施工行为地在河南省罗山县、潢川县,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河南省罗山县、潢川县。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管辖该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应祥
审判员  朱长华
审判员  黄共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石 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