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申字第1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世新,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付文,女,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系何世新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世兵,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系何世新之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继珍,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系何世兵之妻。 再审申请人何世新、陈付文因与被申请人何世兵、朱继珍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信浉民初字第744号、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世新、陈付文申请再审称,1、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2、判决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判决审判组织不合法;4、一、二审判决均超出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何世兵、朱继珍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何世新、陈付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蔡红莉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冯卫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邱中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