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8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言彬,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涛,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吾月,女,汉族,1979年4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余德辉,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梅,女,汉族,1970年1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汤益红,息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以宏,男,汉族,1962年3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国军,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工长,男,汉族,1973年2月6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国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西,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万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忠祖,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吾月、易梅、王以宏、周工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周口万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崔涛,被上诉人赵吾月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德辉,被上诉人易梅的委托代理人汤益红,被上诉人王以宏及委托代理人崔国军,被上诉人周工长,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西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李 虎 审判员 邱世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