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倪宏扬与赵春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固执字第219号 申请人倪宏扬,男,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执行人赵春洋,男,汉族,1980年6月27日出生,住固始县。 申请人倪宏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春洋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河南省固始县公证处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固执字第219号

申请人倪宏扬,男,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执行人赵春洋,男,汉族,1980年6月27日出生,住固始县。

申请人倪宏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春洋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河南省固始县公证处作出的(2013)固证执字第00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春洋等人下落不明。经到金融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赵春洋在金融机构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固始县公证处(2013)固证执字第00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春明

审 判 员 朱红卫

审 判 员 徐学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代志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