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固执字第308号 申请人固始天骄银行。 法定代表人张增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锦川,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固始县。 申请人固始天骄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锦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固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锦川下落不明。经到金融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锦川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固始县人民法院(2012)固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学军 审 判 员 朱红卫 审 判 员 王春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代志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