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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犯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69号 罪犯潘某某,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回族,河南省周口市人,大学文化程度,无业,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川刑初字第186号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69号

罪犯潘某某,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回族,河南省周口市人,大学文化程度,无业,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川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于2012年9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潘某某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潘某某、王伶俐向王伶俐的干妈吴强英谎称能为其购买廉租房。2012年3月23日,吴强英把购房款75000元交给二人,二人将此款用于生活经营开支。3月28日,吴强英发现被骗即向二人索要购房款,二人退还25000元。3月29日,吴强英报案。案发后王伶俐家人已向吴强英全部归还所骗钱款,被告人王伶俐得到吴强英的凉解。

罪犯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31日受记功1次,2014年3月28日受表扬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潘某某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潘某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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